中新網杭州11月15日電(郭其鈺)杭州某公司存放大量危險化學品的倉庫與一民宿緊鄰,雖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該公司負責人仍須負刑事責任。記者15日從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2021年9月,有關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被告人施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儲存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某倉庫儲存包括無水乙醇、異丙醇、甲醇等危險化學品372桶。該倉庫與一民宿緊鄰,且500米范圍內有居民區、國道和高速公路。經相關風險評估,該危險化學品倉庫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風險。
沒有許可資格的倉庫中為何會儲存這么多危險化學品?據了解,2009年施某某購買土地并建造了該倉庫,倉庫建成后原本是出租給他人存放木頭的。2019年底疫情暴發前后,酒精類化學品作為防疫物資銷售量劇增,作為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的施某某開始將倉庫作為運輸存放的中轉站。
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倉庫。 臨安法院 供圖疫情平穩后,酒精類化學品的銷售量逐步下降,但因擔心疫情反復造成價格波動,施某某提前備貨,在倉庫中囤積了大量危險化學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的高度危險生產作業,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鑒于被告人施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綜合考慮其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刑法》中有關安全生產犯罪懲治的行為范圍規定已經較為完善,不僅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等概括性罪名,也有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具體安全生產領域的專門罪名,但這些犯罪都以重大傷亡事故或嚴重后果作為構成要件。”此案承辦法官介紹說。
為預防懲治一些雖未發生嚴重后果、但有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現實危險的重大隱患行為,今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危險作業罪”罪名,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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