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批準修訂后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條例》。
近年來,恩施州旅游產業迅猛發展。原條例自2011年10月施行以來,對推進恩施州旅游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發展變化,該州旅游業發展面臨諸多新情況新問題。
原條例6章47條,修訂后的條例共8章54條。“應當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突出地方特色,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全域規劃、合理利用、科學管理,遵循州級統籌、縣(市)實施、協同推進,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作為立法原則,被寫進了總則,增加了倡導“科學、綠色、健康和安全”旅游方式、實施信用獎懲制度、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的內容。
條例增加了建立健全旅游規劃評估監督和考核獎懲工作;規定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依法對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科學管控,對違反旅游規劃、嚴重破壞旅游資源、長期閑置旅游資源不開發利用等行為的,依法收回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增加了旅游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形式給予、收受賄賂的內容,規定了旅行社先行賠付制度。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記者 袁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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