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消息,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并回答記者提問。新規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就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做了進一步解讀,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當然,消費者拆封查驗的時候也要保證不影響商品完好。
有些網絡消費合同格式條款單方規定,消費者簽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質量問題,對于這種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關“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質量符合約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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