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劉某在訴訟階段將自己名下房屋低價轉讓給林某,后房屋又被林某賣給善意第三人,致使債權無法受償。2月9月,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溫州市平陽縣法院獲悉,該院日前調解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低價受讓房屋的林某也需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季某、劉某曾于2015年向溫某借款110萬元。后二人拒不歸還借款,溫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季某、劉某歸還借款,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請,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僅查詢到季某、劉某有少量存款,沒有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溫某僅受償1170.69元。
后法院調查發(fā)現,劉某在被起訴期間將自己名下位于平陽縣萬全鎮(zhèn)的某房屋以30.8萬元的價格賣給林某,林某又以55.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善意第三人陳某。經評估,該房屋市場價值為52萬元,而劉某與林某之間的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故溫某起訴要求撤銷兩次房屋轉讓行為。但案外人陳某與林某之間的房屋買賣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陳某受讓房屋屬于善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因此最終法院判令撤銷劉某轉讓房屋給林某的行為。
雖然林某和陳某之間的房屋轉讓行為無法撤銷,導致房屋不能進行拍賣,但債務人既已做出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債權人就可以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最后經法院組織調解,各方達成和解,季某、劉某、林某共同賠償溫某45萬元,溫某向法院撤回起訴。
辦案法官表示,如果林某未將房屋賣給善意第三人,則在劉、林二人的房屋轉讓行為被撤銷后,房屋將重回劉某名下,拍賣款可用于償還債權人。但因林某已將房屋以合理價格賣給善意第三人,故無法撤銷后兩者之間的轉讓行為。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與受讓人等賠償相應損失的方式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澎湃新聞首席記者 葛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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