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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梁曉輝 邢翀)公司法修訂草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強化上市公司治理,明確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相關規定,強化上市公司治理。增加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職權的規定,明確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草案二審稿明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于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質權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并應當及時處分相關上市公司股份。
草案二審稿還進一步完善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相關規定,提升公司治理效果。進一步厘清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劃分,明確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進一步明確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資格要求。為了進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靈活性,明確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草案二審稿還進一步完善董事責任的相關規定,明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強化了股東的出資責任等方面的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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