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徐慧瑤 通訊員李杭)賈某因貪小便宜,進入核桃園偷核桃,結果被園主王大爺發現。王大爺報警并抓住賈某電動三輪車車把,等待民警前來處理糾紛。賈某強行啟動電動三輪車逃跑,將王大爺帶倒致其摔傷。近日,順義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賈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據了解,去年9月15日11時許,被告人賈某騎電動車途經被害人王某位于順義區的果園,賈某進到果園偷核桃時,被王某發現。在抗拒王某抓捕過程中,賈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將王某帶倒致王某受傷,后逃離現場。經鑒定,王某身體受損程度為輕傷二級。去年10月28日,被告人賈某被民警查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被發現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賈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罰并宣告緩刑。最終,順義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賈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介紹,本案中,雖賈某所盜核桃價值較小,其盜竊行為尚未入罪,但因其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方式拖拽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其行為的社會危險性足以納入刑法評價范圍,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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