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蔣某不服法院判決,因不履行賠償義務而背上“老賴”的標簽。而受傷后一直未得到賠償的余某,生活陷入困境。一場持續了3年的矛盾糾紛,在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檢察官助理汪宜旺調解下,不久前圓滿化解。
2020年初,蔣某雇用余某進行店面拆舊服務,余某在作業過程中不幸摔傷。后余某將蔣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均認定雙方構成勞務關系,判決蔣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執行過程中,法院以蔣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蔣某也因此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我只是讓余某提供服務,我們之間怎么成了勞務關系呢?”2022年10月,蔣某到檢察機關申訴,說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造成損害,雇主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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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宜旺意識到,判定蔣某是否需要履行賠償義務是化解矛盾糾紛的關鍵,也是解開蔣某心結的重點。汪宜旺還注意到一個細節——余某之所以摔下來,系蔣某提供的梯子螺絲松動脫落所致。
根據相關規定,雇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即使案件再審認定蔣某與余某間為承攬關系,蔣某也需承擔賠償責任,甚至會超過70%,不利于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汪宜旺說道。
“法律關系的界定,需要更多案件細節作為支撐。蔣某本身有過錯,即便改變法律關系定性,責任承擔也不會改變多少。”在該院第四檢察部主任梁新宏指導下,汪宜旺更加堅定了調解的信心。
他進一步調查了解到,余某本就患有高血壓,摔傷后行動不便,且家中還有臥病在床的老父親需要照顧,巨額的醫療費用使其家庭陷入困境。為盡快幫助余某走出困境,檢察機關制定了個性化救助方案,對余某進行司法救助。
做好一方當事人的工作,對案件另一方當事人蔣某的工作也不能忽視。汪宜旺認真向蔣某分析承攬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以及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即便啟動再審程序,認定了承攬關系,蔣某作為雇主存在過錯,依法仍要承擔較重賠償責任。蔣某逐漸明白了檢察官反復強調的法律關系,于是態度有了轉變。
最終,在檢察機關的積極推動下,雙方達成了和解,蔣某向余某支付了賠償款,法院也隨即解除了對蔣某的相關限制措施。
◎辦案檢察官說
“進入法律監督環節的民事案件,大多經歷了多道訴訟程序,糾紛持續時間長,除案件本身復雜外,當事人一般都有心結未解開,只有找出來并解決掉,才能徹底化解雙方矛盾糾紛。”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檢察官助理汪宜旺說。
“辦理民事監督案件,檢察官不能就案辦案、機械辦案,應盡最大努力尋找最優方案,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權益,真正化解矛盾糾紛。如案件無再審必要,就可考慮在檢察環節和解,既能化解矛盾糾紛,還能減少社會對抗,這對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至關重要。”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梁新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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