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上的收款單位有沒有問題
湖南長沙:民事執行監督助推合同糾紛化解
正義網訊(記者張吟豐 通訊員陳瀟 李科宏)“檢察官,對方已經把錢全部還給我們了。”近日,湖南省長沙市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民事執行監督案件中,以檢察建議促和解,成功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實質性化解了矛盾糾紛。
案件當事人黃某系長沙某建筑器材租賃部經營者。2019年4月,因湖南某建設公司拖欠其部分租賃費用,黃某將該建設公司起訴至法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確認湖南某建設公司應支付黃某租金、器材損失等各項費用37萬余元,指定收款單位為長沙某建筑器材租賃部。法院對上述調解協議予以確認,并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民事調解書。但該建設公司在支付10萬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項,黃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執行以后,以黃某在民事調解書中指定收款單位為長沙某建筑器材租賃部不妥當為由,裁定該執行案終結執行。黃某不服,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未果。
長沙市檢察院發現該案件線索后,審查認為法院裁定結果不符合法律規定,該案不存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終結執行情形,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該院遂向長沙市某區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予以糾正,立即恢復執行。法院采納了檢察建議。
為實質性化解糾紛,承辦檢察官積極組織當事人到檢察院做調解工作,對當事人進行說服規勸,促成互諒互讓。在法檢機關的共同努力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涉案款項27萬余元全部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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