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紹興4月26日電(通訊員何若愚)4月25日,由浙江省諸暨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謝某涉嫌危險作業案一審獲判,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以來,諸暨市首例以危險作業罪獲判的案件。
2017年開始,謝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諸暨市某村設置存儲點,從外省某酒業公司購入95度以上酒精儲存在油罐內,后通過電泵抽取分裝,用普通貨車銷售給附近酒廠。2021年6月,諸暨市檢察院在了解謝某在水庫邊無證經營、存儲酒精的案情線索后,立即聯合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赴現場復勘,當場查扣儲存罐體內酒精17.53噸。后經鑒定,涉案酒精濃度為96.2%,閃點為17℃,既符合食用酒精的標準,又屬于危險化學品。
由于謝某酒精的儲存地位于水庫腳,臨近村莊和工廠,且現場安全措施極其簡陋,沒有采取防雷防靜電措施,也沒有設置防爆電氣設備、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檢察機關就該案行政管轄職責問題舉行公開聽證,并第一時間介入后續偵查。4月25日,經法院審理,一審以謝某犯危險作業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關鍵詞: 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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