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由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某、王某、杜某等14人分別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2500元至15萬元不等的罰金。
2020年4月,公安機關在進行對公賬戶核查中發現陳某、王某等人有買賣工商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非法牟利的嫌疑,于4月28日將兩人抓獲,隨后涉及此案的其他12人先后主動投案。
經偵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倪某等8人以牟利為目的,用本人身份信息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及銀行對公賬戶、U盾,后將辦理的上述材料以每套500元至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杜某等人;杜某等人加價后將上述資料層層轉賣給陳某,陳某最后以每套8000元至1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他人謀取高額利潤。通過出售、轉賣工商營業執照和銀行對公賬戶、U盾等資料,陳某非法獲利60余萬元,王某非法獲利13萬余元,杜某等12人非法獲利2500元至8萬余元。
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陳某、王某、杜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買賣、轉賣營業執照、對公賬戶,應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和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蔣長順 張志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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