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訊(通訊員梁高峰)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聯合法院、公安、司法、公證處召開聯席會議,制定了《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指導意見(試行)》。《指導意見》明確,對造成被害人人身、財產損失,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愿意繳納賠償保證金的案件,可以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機制。司法機關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對于因被害人高額索賠,致使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意愿并向指定的專門機構繳存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后,司法機關可酌定采取非羈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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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