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訊(記者戴小巍 通訊員王興華 陶玲)不久前還在因去往外地工作請假批準難憂心的社區矯正對象汪某,于近日向湖北省巴東縣檢察院檢察官王興華發來微信消息,興奮地講述企業經營現狀,并對檢察機關表示感謝。
2021年7月,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因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在巴東縣茶店子鎮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汪某在武漢市承包了一個近800萬元的工程項目,但是社區矯正期間每月僅能請假一次且手續繁瑣,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生產。
2021年11月,巴東縣檢察院在開展社區矯正專項檢察工作時,了解到汪某的困境,立即展開調查。檢察官經實地調查走訪了解到,汪某系武漢市洪山區某項目經理,由于長期不在工地親自管理,給項目進度及公司經營發展造成了嚴重負面影響,確需經常性前往武漢處理相關事務。同時,檢察官了解到汪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表現良好,遂建議汪某書面向茶店子鎮司法所申請經常性往返武漢,同時就其請假申請審批活動開展同步監督。
既要幫助企業正常經營、減少損失,也要維持好社區矯正工作秩序,如何取得最佳效果?2021年12月,巴東縣檢察院檢察官前往茶店子鎮茶店子村委會,就縣司法局審批社區矯正對象汪某赴武漢申請同步監督案主持召開檢察聽證。據悉,汪某的申請須上報至司法局審批,該院遂對涉企社區矯正對象經常性跨市縣外出請假難問題向縣司法局提出了優化審批程序等多項檢察建議,得到了采納。最終,汪某經常性往返武漢的申請通過審批,有效期為六個月。
2022年1月19日,檢察官對汪某及其公司經營情況進行了回訪,詳細了解企業經營現狀,并就相關風險問題進行了普法。
據悉,巴東縣檢察院以此案為契機,已與縣司法局聯合出臺《巴東縣涉企社區矯正對象外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涉企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生產經營的申請、審批、管理、銷假以及檢察監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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