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發生的盜竊案,犯罪嫌疑人試圖以沉默逃脫法律制裁,辦案檢察官通過引導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最終將其送上法庭——
破解黃色塑料袋上的“密碼”
辦案檢察官在核實塑料袋相關情況
涉案塑料袋
“都怪我一時糊涂鑄下大錯,企圖蒙混過關,我現在已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的罪行,請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近日,一起盜竊案的上訴人宋明山收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裁定后,流下悔恨的淚水。
宋明山因犯盜竊罪被河南省信陽市中級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至此,這起“零口供”的盜竊案終于塵埃落定。
清晨發生的盜竊案
2021年5月12日一大早,家住河南省光山縣某小區的王某向警方報案稱,當天清晨他送兒子去學校后返回家里,發現房間有被翻動的痕跡,放在床頭柜抽屜里的9500元現金和黃金首飾丟失。
警方立即前往現場進行勘查,通過調取小區的監控視頻,初步鎖定一個名叫宋明山的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21年5月25日,警方終于在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將犯罪嫌疑人宋明山抓獲歸案。6月22日,光山縣公安局以涉嫌盜竊罪將宋明山提請檢察院審查逮捕。
辦案檢察官發現,宋明山到案后一口咬定自己從來沒有到過河南,視頻監控中的那個人不是他,他根本沒有實施過盜竊行為。從現有的證據材料來看,辦案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宋明山的犯罪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確鑿,建議偵查人員組織開展辨認工作,補充辨認筆錄。
偵查人員連夜驅車700余里路趕到宋明山戶籍所在地,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辨認,通過當地村兩委工作人員的認真辨認,最終確定監控視頻中的男子就是宋明山。
與此同時,偵查人員還向辦案檢察官提供了在抓獲宋明山時從其身上扣押的手機中發現的一張自拍照片,照片中的宋明山所戴眼鏡、穿著衣物,與案發當天監控視頻中那個人的穿戴一致。
追尋黃色塑料袋
突破了犯罪嫌疑人宋明山沒到過案發小區的謊言后,又如何證實他實施了盜竊犯罪行為呢?辦案檢察官進一步梳理卷宗材料與證據,發現卷宗顯示王某曾于案發后第二天向公安機關反映,與黃金首飾、現金一同被盜的,還有一只不值錢的黃色塑料袋。
這一線索引起了辦案檢察官的注意。隨后,辦案檢察官再次查看監控視頻,發現宋明山在進入王某居住的小區時沒有攜帶任何物品,然而從小區出來時,手上卻多了一個黃色塑料袋。從外形上看,這與王某提供給公安機關的塑料袋幾乎一模一樣。
辦案檢察官仔細打量這只黃色塑料袋,突然發現塑料袋上印有二維碼,抱著試一試的想法,用手機掃描了二維碼,發現這是一家服裝店店主的私人微信。
能否從這個二維碼上找到有價值的證據?辦案檢察官決定自行補充偵查,隨即與該店主取得聯系,了解到這批黃色塑料袋是該店主在幾年前銷售服裝時使用的,關閉店鋪時全部賣給了從事服裝生意的王某。
經過進一步調查,辦案檢察官得知,王某接手這批黃色塑料袋后,感覺袋子和自己店里所銷售的服裝風格不匹配,就從來沒有使用過,一直存放在家里。那么宋明山空著手進入小區,出小區時手里拎著一只黃色塑料袋,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從王某家中竊取的。
至此,辦案檢察官認為,所有線索已經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2021年6月29日,光山縣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宋明山。
在批捕宋明山的同時,辦案檢察官建議偵查人員針對黃色塑料袋與犯罪嫌疑人的關聯性、自拍照片與宋明山本人的關聯性等問題進一步固定和完善相關證據。
根據補充偵查提綱,偵查人員進行了縝密偵查。經過實地走訪,辦案民警得知,該塑料袋是店主私人定制,并非廠家批量生產銷售,本地服裝街最近兩三年并無任何商家使用過類似的黃色塑料袋,王某所在樓棟的居民也都說沒見過這種塑料袋。
量刑建議被采納
2021年8月11日,光山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光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8月27日,光山縣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將宋明山提起公訴,并針對宋明山拒不認罪等情況,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考慮到黃色塑料袋在幾年前曾在本地服裝市場上流通過一段時間,所以存在被告人宋明山使用舊塑料袋的可能性。”2021年9月24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宋明山的辯護律師辯解稱。
“定制該批塑料袋的店主以及本案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證實該批塑料袋于幾年前就停止使用,且宋明山當庭供述其從未到過河南省,那么宋明山怎么會拎著印有服裝店店主微信二維碼的手提袋呢?”公訴人反駁道。
“通過查看小區監控發現,宋明山在進入該小區時手中并沒有拎過塑料袋,所以只能是到達該小區樓棟后才拿的塑料袋。”公訴人進一步補充說,“綜合以上證據,被告人是為了方便攜帶和掩藏盜竊物品而隨手從王某家中翻找出這只黃色塑料袋的。”
“審判長,被告人宋明山面對公訴機關的大量證據而被動認罪,試圖騙取法律從寬處理機會,建議法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和盜竊數額予以認定,應當從嚴審判。”公訴人在發表公訴詞中指出。
經過庭審合議,2021年10月26日,光山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建議適當,依法判決宋明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宋明山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11月22日,信陽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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