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一則司機拒絕給救護車讓路的視頻火爆網絡。視頻中,一輛救護車在前往救助病人的途中遇見一輛社會車輛擋道。救護車司機下車與前車溝通,但前車司機擔心扣分并沒有讓行,隨后關閉車窗拒絕交流。幸而并未耽誤病人救治,目前病人已轉危為安。
事發時,前面的白色車輛擋住了救護車
(相關資料圖)
蘭先生是救護車司機,事發當天,蘭先生接到指令后立即駕駛一輛救護車與值班醫生和護士,前往目的地救人。可救護車行駛至一紅綠燈路口處時,前面一輛白色小轎車卻擋住了其繼續前行的道路。蘭先生是老司機,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但只要聽到警報器的聲音加上閃燈,社會車輛的司機一般都會不約而同地想盡辦法讓出一條生命通道。可誰曾想,蘭先生這次居然遇到一個,即便是下車勸說都不肯避讓的女司機。
救護車司機下車勸說前車司機讓路
現場視頻顯示,李女士坐在白色小轎車上時,蘭先生已經很禮貌地和李女士解釋,自己正在出任務,情況很緊急,即便闖了紅燈,他們都可以開具證明,并協助其向交警申請撤銷處罰決定。可李女士卻極其不耐煩地說道,“憑什么給你讓、扣分你上哪里給我取消啊?”說罷,其就將車窗關上。
女司機關閉車窗不予理睬
據了解,大約過了一個紅綠燈的時間后,李女士最終將機動車盡量靠了邊,蘭先生駕駛的救護車從旁邊擠了過去。萬幸的是,當時等待救治的病人并沒有耽誤,且已轉危為安。事后交警部門介入調查。
對于這件事網友們有兩種意見,其中一小部分人認為,闖紅燈被抓拍后想取消很麻煩,而且也未必一定會成功,這個賬沒有理由讓李女士來承擔。但絕大部分人認為,人命關天,科目一考試時已經明確告訴我們,遇到響起警報聲的救護車、消防車就是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情形,駕駛員必須避讓。因此持這個意見的網友均認為,李女士當時必須避讓,其他的都是后話,到時候去申請撤銷就可以了。
有些網友認為消分過程不僅繁瑣還容易吃“啞巴虧”
有些網友認為不管什么情況,都應該給救護車讓路
那么從法律上講,這種情況,應當怎么處理?對此,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娟姐看法 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第1款的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注意!本條規定所指的是“應當讓行”。也就是說,這就好比對自己未成年孩子必須有撫養義務一樣,是必須要履行的義務。即沒有討論的余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1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并經核實的,應當予以消除。這里所指“予以撤銷”亦是應當的情形。也就是說,因為救人而闖紅燈或者因為避讓正在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而被抓拍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是因為救人而迫不得已為之的,那么這個闖紅燈的記錄應當予以消除。
最后,《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67條第2項規定,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處100-150元罰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不按規定超車、避讓正在執行任務車輛的,一次記3分。
綜上,當地交警部門介入調查此事后,對李女士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對其作出罰款150元、記3分的行政處罰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李女士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所作出的處罰決定。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還會根據以下規定進行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要想著去找借口,而是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之后再來解決問題,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否則必定得不償失!對此,你有什么看法,歡迎評論!
(海報新聞編輯 蔡溦 綜合光明網、澎湃網、紅星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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