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一則因員工不轉發公司廣告至朋友圈被罰1萬并開除的案例,引發關注。法院認定結果:朋友圈內容應個人自主決定,涉事單位賠償損失。
據報道,陳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婦產醫院從事駕駛員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17年6月,該婦產醫院開展院內員工微信朋友圈推廣活動,要求全體員工每日推廣信息并對信息轉發量進行考核,未達標者按照200元/人進行扣發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間,陳某因未按要求轉發,醫院共計扣除陳某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某婦產醫院向陳某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陳某未在朋友圈轉發推送相應鏈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規定、未完成交辦工作任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后陳某申請仲裁,請求該婦產醫院支付其克扣工資、加班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勞動仲裁委審理后,裁決由婦產醫院支付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少發工資。雙方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該婦產醫院補發陳某工資10000元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809.6元。婦產醫院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本案中,某婦產醫院以總經理辦公會的名義下發通知要求勞動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廣相關鏈接,但總經理辦公會不能代替職工代表大會,某婦產醫院以總經理辦公會的名義下發的通知不應視為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
同時,微信朋友圈作為網絡社交平臺具有較強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何種信息應由微信使用人自主決定,用人單位不應非法干預。某婦產醫院要求勞動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廣相關鏈接,并以勞動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廣相關鏈接為由克扣勞動者工資并解除勞動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提醒,勞動者在朋友圈發布的內容上享有自主決定的權利。用人單位不應混淆公私界限,并通過規章制度要求員工“夾帶公貨”,這無異于強制干涉員工的私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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