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揚州一名9歲小女孩在文具店買東西時,被店主懷疑偷拿文具,此事引發廣泛關注。
據孩子母親發布的視頻顯示,4月22日,其9歲女兒在爺爺的帶領下,前往揚州市東關小學北門門口附近一家文創店買東西時,店內一名戴眼鏡的男性負責人上前指責其女兒偷了店里一個小膠帶,并現場要求女兒交出來。女孩在店內當眾掏口袋展示身上沒有膠帶后,老板仍堅稱監控拍到女孩拿走膠帶,最終,爺爺不得不報警來證明自己孩子的清白。
視頻畫面顯示,到場的民警在文創店負責人手機上查閱店內監控后證實,小女孩拿起膠帶后,將膠帶放回原處,并沒有偷竊。
(資料圖)
隨后,文具老板發視頻公開向女孩及其家人道歉。據了解,轄區派出所民警也去到了小女孩所在的學校,與校方以及孩子的家長一起做好小孩的心理干預工作,避免該事件對小孩子的身心造成進一步的影響,讓小孩子盡快恢復平靜。
4月23日,事件風波還在持續。有媒體報道,冤枉小女孩偷文具的店鋪已從內反鎖暫停營業,門口有不少人送來菊花,還附有卡片,寫有“關門大吉、早日倒閉”等字樣。
網友對此事十分關注,紛紛表達自己的觀點,有人表示心疼小女孩,為爺爺的做法點贊。
有人認為會對小女孩的心靈造成很大的創傷,要正確開導。
還有人認為性質太惡劣了,家長必須要追究老板的法律責任。
那么,此事件公開道歉就完了嗎?從法律角度來看,文具店老板需要承擔哪些責任?頭條號優質社會領域創作者“娟姐看法”對此進行了解讀。
其一,除了公安民警以外,其他人確實沒有權利對他人進行搜身。警察法第9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也就是說,即便文具店老板有質疑,也要等民警來了再說,無權私自搜身。
其二,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文具店老板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當眾指責小女孩偷了文具店的膠帶,其表述與事實不符,且對小女孩的名譽權造成了損害,故文具店老板需為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最后,造成他人精神遭受嚴重損害的,當事人還可以主張賠償精神損失費。從視頻畫面來判斷,小女孩應該是小學生,屬于未成年人,其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監護人代理。所以,小女孩的父母不僅可以要求這個不負責任的老板公開道歉,同時還可以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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