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日一段視頻在網上引發熱議,事發10月29日,煙臺的一處公共浴室中一名女子因擔心幼子獨自洗浴不安全,欲將已經超過一米高的兒子帶入女浴室,被工作人員以侵犯他人隱私為由拒絕后,女子怒懟道:“侵犯什么,我孩子才上幼兒園啊!”面對網上爭議,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致電咨詢了多家洗浴中心,大部分商家表示身高超過90厘米的小孩就不能男女混浴了,部分更加嚴格的洗浴中心規定身高超過80厘米即不允許混浴。
但也有部分家長質疑,孩子年齡太小,在類似場合獨處確實不安全,這些規定是否太不近人情?對此,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律師郝琳琳表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郝琳琳認為,浴池、游泳館、健身房等該類似公共場所應當為顧客提供安全保障,保障顧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個人隱私安全,對于需要按照性別進入的入口進行性別提示及標識,應有服務人員進行相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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